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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伟律师 冯伟律师,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并在办案过程中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案件,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冯伟律师秉承“诚信为本、勤勉尽责”的执业理...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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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冯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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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了小偷的赃物检举小偷算立功吗

  偷了小偷的赃物检举小偷是立功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下文为您详解。

  【案情】

  黄某盗得一台价值3200元的彩电,并将彩电藏进附近树林子的一片杂草中,准备夜静人深时将彩电拿回家。张看见黄离开树林时形色仓皇,便产生了怀疑。待黄离去后,张即到该树林里查找,找到黄盗窃的彩电后,张迅速将彩电抱回家藏起来,后又以1500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案发后,张某如实供述了作案经过,根据张某的供述,黄被依法传唤并如实交待了盗窃事实。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张某揭发黄国栋的盗窃犯罪行为是否属于立功,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揭发他人犯罪,其行为属于立功。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不属立功。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此可见,要构成立功,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二是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

  在本案中,张、黄二人盗窃行为虽不属于共同犯罪,而是各自独立实施的犯罪过程,但是这两个犯罪行为之间并非完全孤立,毫无联系。案件的实际情况表明,由于黄在盗窃后隐藏赃物的行为引起张的怀疑,张才跟踪去寻找赃物。张明知彩电是黄盗窃的赃物而据为己有,其行为实际上是黄盗窃行为的继续。他们两人先后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对同一财物实施盗窃,形成了他们两个盗窃行为之间的客观联系。正是这种客观联系,使张在交待自己的盗窃过程时必然要涉及到黄的盗窃行为,否则就不能讲清自己所盗物品的来源。张在供述中把黄的盗窃行为揭露出来,表明他能如实交待罪行,对侦破全案起了积极作用,可予从宽处理;但这是案件本身的特点决定的,并不是他出于将功抵罪的动机而主动揭发他人的罪行。因此,张某不具有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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