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伟律师,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并在办案过程中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案件,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冯伟律师秉承“诚信为本、勤勉尽责”的执业理... 详细>>
律师姓名:冯伟律师
手机号码:13757277111
邮箱地址:261597851@qq.com
执业证号:13305201210552691
执业律所: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区府路1188号总部自由港A幢十七层
对于单纯的**行为,其实在我国只能按照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但要是行为人有强迫他人**、组织他人**的行为,则在这些情况下就有可能被认定构成犯罪了,其中《刑法》明确将介绍他人**的行为规定为犯罪,那我国对介绍**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下文中小编为你解答疑惑。
一、介绍**罪的犯罪构成包括哪些
介绍**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为他人**提供场所,以及在**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介绍**罪的犯罪构成如下所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介绍**罪促使了**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介绍他人**的行为。
介绍,是指在**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勾通撮合,使他人**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双向介绍,如将**者引见给嫖客,或将嫖客领到**者住处当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单向介绍,如单纯地向**者提供信息,由**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介绍他人**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介绍他人**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介绍**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有关介绍**罪量刑标准如下:
介绍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介绍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综合上文的内容,大家应该也清楚介绍**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吧,此时也是要根据实际的犯罪情节来进行处罚的,而一般就是对犯罪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会并处罚金,而要是一些特殊单位的人员介绍他人**的话,此时会对主要负责的人员从重处罚。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757277111
联系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区府路1188号总部自由港A幢十七层
Copyright © 2018 www.fwlvsh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