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伟律师,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并在办案过程中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案件,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冯伟律师秉承“诚信为本、勤勉尽责”的执业理... 详细>>
律师姓名:冯伟律师
手机号码:13757277111
邮箱地址:261597851@qq.com
执业证号:13305201210552691
执业律所: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区府路1188号总部自由港A幢十七层
摘要:缓刑作为一种法律处罚的方式肯定会有它的实际意义,所以有关的当事人在进行此类问题的获悉时,应该能了解有关的规定,但是自己的刑罚在考察期如果出现违法行为,自己可能就会接受正真的处罚,所以自己造缓刑期里,要多加注意,下面就跟着小编了解一下获刑3年缓刑3年的意思。
一、获刑3年缓刑3年的意思
判刑3年缓刑3年是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缓刑是我国的一种刑法执行制度。即对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符合缓期条件的罪犯确定一定的考验期限,这个考验期限要高于或等于原判刑罚。但缓刑考验期最长不能超过5年。如果被判处缓刑的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间没有重新犯罪或发现其他以前犯的罪,没有其他违反缓刑考验规定的行为,考验期满,原判就不再执行。否则,要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缓刑考验期应遵守的规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而且,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为严肃缓刑的考察执行,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仍留原单位工作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一般不得调动工作。对缓刑考验期已经过二分之一以上,并有认罪、悔罪态度,工作表现良好,确因工作特殊需要调动的,应当由所在单位报经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调动手续。
根据刑法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存在以下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757277111
联系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区府路1188号总部自由港A幢十七层
Copyright © 2018 www.fwlvsh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