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伟律师,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并在办案过程中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案件,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冯伟律师秉承“诚信为本、勤勉尽责”的执业理... 详细>>
律师姓名:冯伟律师
手机号码:13757277111
邮箱地址:261597851@qq.com
执业证号:13305201210552691
执业律所: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区府路1188号总部自由港A幢十七层
导读: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那么商业贿赂罪有什么认定标准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贿赂与正当馈赠的法律界限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往来财物的价值;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法律并不禁止亲友之间的正当馈赠行为。然而,一些犯罪分子在实施贿赂犯罪的时候,借馈赠之名而行贿赂之实,并以正当馈赠为其行为辩解。《意见》,为正确区分贿赂与亲友正当馈赠,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依据。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崇尚礼尚往来,法律并不禁止亲友之间的正当馈赠行为。然而,一些犯罪分子在实施贿赂犯罪的时候,借馈赠之名而行贿赂之实,并以馈赠正当为其行为辩解。
为正确区分贿赂与亲友正当馈赠,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意见》主要从以下几个因素的结合上进行区分:
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
2、往来财物的价值大小;
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
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二、商业贿赂共同犯罪的三种情形
司法实践中,商业贿赂犯罪常常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出现,特别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形时有发生。对于商业贿赂犯罪共同犯罪的认定与处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同收受他人财物的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意见》区分了商业贿赂犯罪共同犯罪的三种情形:
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757277111
联系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区府路1188号总部自由港A幢十七层
Copyright © 2018 www.fwlvsh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