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伟律师,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并在办案过程中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案件,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冯伟律师秉承“诚信为本、勤勉尽责”的执业理... 详细>>
律师姓名:冯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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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即明知是在为受贿人或者行贿人牵线效劳,促成贿赂交易。那么该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罪立案标准第1项的规定,“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这是介绍贿赂犯罪的一个起点数额标准,只要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累计达到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累计达到20万元以上的,就应当立案侦查。
根据本罪立案标准第2项的规定,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就应当立案。所谓“不满上述标准”,是指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员的80%以上即16000元以上,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的80%以上且16万元以上。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所谓非法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只要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累计达到16000元以上、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累计达到16万元以上的,就应当立案。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岁要介绍贿赂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并且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累计达至16000元以上、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累计达到16万元以上的,就应当立案。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介绍贿赂的。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击法人员介绍贿赂,其目的就是为了获取更多更大的不正当利益,并且严重影响了党政领导白形象,严重影响了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形象和国家法制的统一与尊严。因此,向上述对象介绍贿赂,只要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累计达至16000元以上、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累计达到16万元以上的,就应当立案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介绍贿赂行为如果给国家、社会造成重大损失。且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累计达到16000元以上、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行贿数额累计达到16万元以上的,就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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