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伟律师,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并在办案过程中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案件,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冯伟律师秉承“诚信为本、勤勉尽责”的执业理... 详细>>
律师姓名:冯伟律师
手机号码:13757277111
邮箱地址:261597851@qq.com
执业证号:13305201210552691
执业律所: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区府路1188号总部自由港A幢十七层
死刑是所有刑罚中最为严重的一种,它剥夺了犯罪人员的生命权,法院判决犯罪人员死刑缓期执行的条件是该犯罪人员所犯下的罪名不需要被立即执行死刑,如果犯罪人员被判处死缓,只要在死缓执行期间有良好表现的,一般都不会再被执行死刑,并会被减为无期徒刑。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一、死刑缓期执行的条件是怎样的?
对于应该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这是中国独创的一种法律制度。
适用死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罪该处死;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有以下三种处理方法: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二、死缓减刑的法律要求
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减刑过程中,有如下法律要求。
1、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两年考验期从核准死缓执行宣告之日起计算。
2、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依法及时报送和裁定。
3、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无期徒刑的刑期,从生效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不变。
4、死刑缓期执行因重大立功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再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再减为有期徒刑的,减为有期徒刑18年以上20年以下;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考验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改为剥夺政治权利3年以上10年以下。
5、在限制减刑的情况下,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3757277111
联系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区府路1188号总部自由港A幢十七层
Copyright © 2018 www.fwlvsh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