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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伟律师 冯伟律师,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并在办案过程中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案件,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冯伟律师秉承“诚信为本、勤勉尽责”的执业理...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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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冯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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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指南

刑九修正案如何保护公民信息

刑九修正案如何保护公民信息?刑法修正案九针对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网络安全管理的义务,完善网络犯罪的相关规定,增加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作了详细规定,下面在本文整理介绍。

一、刑九进一步加强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新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刑九从两大方面更加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1、扩大了犯罪主体的范围

刑法修正案(七)曾规定了针对个人信息的犯罪主体,并进行了列举:“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然而在实践中,各地对主体范围的把握不一致,有些地方有些窄,仅限于条文中的列项,使得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受到限制。这次取消了明确的列举,所有的主体都有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主体。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可以更有效地保护个人信息的权益。

2、对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范围也进行了扩充

“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意味着只要是出售或者违反规定提供,情节严重的都要追究。这体现出对个人信息有了更大边界的保护,而目的就是要更有效地打击目前严重泛滥的非法出售、非法提供或者违反规定提供个人信息的行为。

二、明文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有安全管理公民个人信息的义务

新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读: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负有刑事责任。同时,这个罪名,这个可以构成单位犯罪,既可以制裁个人,也可以制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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